倘若涉及到
走私物品罪行,其所将面临之法律责任及相应惩治措施具体公示如下:
(一)对于走私行为中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小或者在连续一年内曾因走私而遭致两次
行政处罚后再度进行此类行为者,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附加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二)若走私货物、物品
盗窃金额极为庞大且存在其他严重
犯罪情节的
行为人,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须缴纳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若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极端庞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那么他们将会被定为重罪,遭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的严厉
处罚,并且需要支付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是
没收财产作为
附加刑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