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
立案的相关规定如下:
凡涉及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逾越五亩或非基本农田的耕地超过十亩的情况;
或是非法占用其他林地达到了十亩规模;
亦或单个种类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总数达到五亩以上、混合计算总量逾越五亩的情况;
再者,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规模较大的行为均应予以立案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
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