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人员
失职罪成立的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该
犯罪行为的客体部分:
本罪所涉及到的客体主要是国有企业、公司的
财产权益和高效运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第二、本罪在客观层面的具体体现:
其重要特征在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员工因为严重不负责任甚至是
滥用职权,最终使得国有企事业单位如期破产或者出现严重的亏损情况,这些行为都导致国家大额的
经济损失,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恶劣影响。
第三、
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本罪的实施者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特定员工,而非任意人员即可构成此罪。
第四、
犯罪时的心理状态:
本罪的
行为人只能是基于
间接故意或者过失这两种心理状态而进行的。《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