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准则指引下,前往民政部门申请缔结姻缘者,需遵循以下程序与步骤:一是要求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前往其中一方的
户籍地所在的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
离婚登记;二是在经过具有重要意义的30天冷静期之后,如无他人反悔,便可顺利领取
离婚证书。在申请注册
结婚时,申请人还需
递交齐全的以下证明文件以备查验:1.提交自身户口簿及居民
身份证原件供核查;2.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
结婚证件供核查;3.双方亲自签署并确认无疑义的
离婚协议副本。《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
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
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