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受到
家庭暴力侵扰时,
当事人有权通过协议形式
离婚,若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申请诉诸法律途径离婚。具体方式如下:首先,若配偶双方均有意愿结束婚姻关系并能够达成有效的
离婚协议,便可前往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正式
离婚手续;其次,若其中一方坚决反对离婚或者在
财产分配以及
子女抚养权问题上产生异议,他/她便有权将此问题交由法庭裁决。在此过程中,家庭
暴力行为被视为衡量夫妻情感是否已经破裂的一项重要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