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犯罪辩护专题 > 盗窃他人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先后取款30万元,构成什么罪

盗窃他人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先后取款30万元,构成什么罪

(一)故意采用伪造手段制作和使用信用卡,或是互以不当方式获得并使用他人的真实身份证明而获取的信用卡;
(二)蓄意利用已经失效或过期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
(三)未经允许而私自盗取和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四)怀着恶意目的,向发卡银行进行超出规定的还款期内还款额度的恶意期款行为,且经过官方催告后,仍然拒绝归还借款。
在上列情况中,所谓“恶意透支”,特指持有信用卡者将其作为依靠、以非法占有所得为目的,超越了设定的还款金额的限制或者是还款期限的规定,在经过发卡行的多次提醒督促后,依然拒绝偿还所欠款项的非法行径。
如果将信用卡盗窃后再加以滥用的,应按照本法律法规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其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新修订:2024-05-3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