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采用
伪造手段制作和使用
信用卡,或是互以不当方式获得并使用他人的真实
身份证明而获取的信用卡;
(二)蓄意利用已经失效或过期的信用卡进行
欺诈活动;
(三)未经允许而私自盗取和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四)怀着恶意目的,向发卡银行进行超出规定的还款期内还款额度的恶意期款行为,且经过官方催告后,仍然拒绝归还借款。
在上列情况中,所谓“恶意透支”,特指持有信用卡者将其作为依靠、以
非法占有所得为目的,超越了设定的还款金额的限制或者是还款期限的规定,在经过发卡行的多次提醒督促后,依然拒绝偿还所欠款项的非法行径。
如果将信用卡
盗窃后再加以滥用的,应按照本法律
法规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其
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