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子女出生之时,其姓氏与名字便已经经过父母双发
协商一致并确认为正式的身份标识。因此,如果孩子需要更
改名字,父母双方必须再次进行充分的商量并且达成共识才可操作。父母在
离婚之后,任何一方都无权私自变更孩子的姓氏或者名字。如果离婚双方未能就子女名字更改事宜进行协商、或者协商结果无法得到圆满达成的话,那么其中任一方向公安机构提出的申请将会被拒绝受理。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有一方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子女姓名时故意隐瞒了已离婚这一重要事实,从而成功获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话,那么当另一方发起请求、希望能够恢复其原本子女的姓氏和名字、并且双方都无法就此事达成新的协议之时,公安部门将义不容辞地执行
恢复原状的义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
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
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