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受到
拘役或是
管制的判决并不足以构成
累犯。
在
刑法中明确规定,仅有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分子,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后五年内再次触及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况,才会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累犯。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下什么是累犯?它其实就是那些曾受到过一定的刑罚处理,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后,如果他们在法定的期限内再度犯下被判定为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
关于普通累犯的成立条件可以归纳如下几点:
第一,无论是前罪还是后罪,都需要是
故意犯罪;
第二,行为主体在实施前后两起犯罪时,都必须已满18岁;
第三,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后罪同样也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最后,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上诉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后的五年之间。
此外,对于
特殊累犯来说,它的成立条件具体为以下四点:
(1)前罪和后罪全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在刑罚正常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再次犯罪;
(3)、(4)需要满足前述上诉条件之外的两项特殊要求,即后罪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而且是在刑罚结束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