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未成年子女的
法定监护人通常为其父母亲。若然父母双亡或丧失了法定
监护能力,那么将按下列顺序
委派具有监护能力的人员担任
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弟姐妹;(3)其他有意愿担任监护职责的个人或团体机构,但需经过未成年子女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政务部门批准认可方能生效。《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