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非法生产制毒物品
犯罪行为的惩治措施方面,若该种犯罪行为已达到既定状态,即做出了违背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化学品合成从而制造毒品的行为时,根据情节本身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
刑罚裁量。
其中,情节较为轻微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同时承担
拘役或
管制的
刑法责任,并且应处以
罚金的经济罚款;
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将面临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三年的刑期,即最高刑期为七年,同样需要付诸罚金的法律惩罚;
对于情节极为恶劣者,则将被判以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样须向国家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全部
个人财产作为惩罚。
在此情况下,如若明知他人正在进行制造毒品的
违法行为,仍然选择为其实施生产、销售、运输上述所列各项物品,那么这些参与者也将会视为制造毒品罪的
共犯,将要为此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
走私制毒
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
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