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最高人
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手出台了《关于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将银行两次
催收超过三个月未能还款的情况定义为“恶意透支”。
1、首先,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对于“恶意透支”
罪名的两个具体限制条件:
其一,发卡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其二,恶意透支金额超过三个月仍未予以退还。
2、其次,由于“恶意透支”这类
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明显带有蓄意的性质,所以在主观意图上带有
非法占有之目的,此乃判定此种
犯罪的关键性构成要素。
3、再次,此次司法解释详尽阐明了“恶意透支”的计算方式,即“恶意透支”的数额既包含拒不归还且尚未回收的欠款部分,也包括了银行所收取的
滞纳金、复利等相关费用,并不包含在此范围之内。
4、最后,依据宽严相济的
刑事政策原则,在法院尚未做出判决或公安机关尚未
立案前,若能及时清偿所有透支款项及利息,可酌情
减轻处罚甚至免于追究
刑事责任。
如此一来,既可依法严厉惩治“恶意透支”的
欺诈行为,又可充分发挥法律的警示教育功能,尽量缩小刑事打击范围。《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