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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撤销要如何监督执行

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来说,他们所获得的假释考验期限应当是从实际服刑期间尚未执行完成的部分开始;
而在对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进行假释时,考验期限则法定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的计算方式是从假释正式生效的那一天算起。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86条的规定,如果那些已经获得了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又重新触犯了法律,那么这个假释将不再具有合法性,并且我们的司法机关会按照我国刑法第71条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另外,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存在尚未判决的罪行,也同理适用上述第70条的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2、对于已经获得假释的犯罪分子而言,在考验期限内,如果他们有任何违反了法律规定、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假释监管规定的行为,但还没达到构成新犯罪程度的话,司法机关将会按照法定程序撤回他们的假释权利,把他们重新收押到监狱里去,继续执行剩下未执行完的刑期。
由此可知,假释其实是一个附带条件的提前释放程序。
通过这样的规定,我们期望能够对被假释的罪犯给予足够的教育和改造机会,同时也让他们尽可能地自我约束,洗心革面,回归社会,走上正途。《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新修订: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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