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
法规,倘若
承包经营耕地长期处于荒废状态达数年之久的情况下,其所在村社集体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收回该耕地的
使用权。
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广人稠却耕地相对稀缺的国度里,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始终得到了高度重视。
为了防止耕地被无端闲置或者荒芜,国家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均不得擅自将耕地闲置或者荒芜超过两年以上。
在此基础上,如果承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现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行为,那么原发包单位有权利按照法律程序终止与他们之间的
承包合同,并收回所承包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
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