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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荒废多年村委会有权收回吗

依照相关法规,倘若承包经营耕地长期处于荒废状态达数年之久的情况下,其所在村社集体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收回该耕地的使用权
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广人稠却耕地相对稀缺的国度里,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始终得到了高度重视。
为了防止耕地被无端闲置或者荒芜,国家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均不得擅自将耕地闲置或者荒芜超过两年以上。
在此基础上,如果承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现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行为,那么原发包单位有权利按照法律程序终止与他们之间的承包合同,并收回所承包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最新修订: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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