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行政诉讼过程中,有
诉讼参与者或其他相关人员肆意隐瞒事实真相,制造
虚假证据,法院将依照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
保证悔过以及罚款10,000元以下、
拘留15日以下等不同形式的惩罚措施;如情形更加恶劣且涉及到
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
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
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
撤诉的;
(六)以
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
侮辱、诽谤、
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