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年
满二十周岁之公民不得申请变更民族成分。
若有任何违反此项规定进行的确认或更改行为,应严格遵守中央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所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依法依规地予以改正。
另如有公民民族成分在户籍管理环节出现错误登记或者不准确情况时,义务机关即公安部门应按照明确的纠正程序进行修正其正确的民族成分。《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
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