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制度中并不存在自动
离婚这样一种形式。
根据现行
法规所规定,离婚仅限于以下两种途径:
首先,双方能够在充分沟通后,协商签署
离婚协议来达到彼此满意的结果;
其次,在无法达成协商解决方案时,可通过
诉讼离婚来实现。
在这两个时间点上,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步骤。
换言之,无论选择何种离婚途径,都不应忽视办理相关手续,因为仅仅基于
分居达两年这个事实,并不能够使得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以下为
协议离婚的具体流程步骤:
(1)前期筹备阶段,男女双方需要共同拟定一份详尽的离婚协议,其中涵盖其
自愿离婚的意愿及其对子女、财产及
债务事宜给予妥善处理。
(2)在正式申请环节,需携带有效证件、户籍证明、
结婚证书以及书面离婚协议等相关材料,前往当地民政部门
办理离婚申请。
(3)在等待期间,特别设定了约30日的“冷静期”。
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如改变主意不愿
解除婚姻关系,仍有权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
(4)满30日之后,自第31日起至第60日止,男女双方应当再次协同出席,前往民政部门申请领取
离婚证书。
接下来我们详细探讨诉讼离婚的过程:
当提
起诉讼的原告向法院
递交起诉书、副本以及相关举证材料时,法院将先对这些文件和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然后做出是否
立案的决定。
对未能通过立案审查的起诉书,将会被告知原因,以便其后续采取必要行动。
在收到原告递交的材料后,法院应当于五个工作日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做好书面答辩的准备。
在
诉讼程序中,调解无疑是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环节。
调解过程分为三种可能的结果:
第一,在调解成功后,原告撤回诉状,从而终止整个
诉讼过程;
第二,在调解过程中,若能促成双方
当事人就离婚条件达成共识,法院依据协议内容制作出
离婚调解书。
该调解书在经过送达之后,即刻生效,婚姻关系随之宣告结束;
最后,若调解未果,则需及时转至下一步诉讼程序。
一旦调解程序失败,法院则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判定是否认定双方
感情破裂。
通常情况下,当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局达两年以上,可以被视作感情破裂的初步
证据。
对此类案件,如果法官裁决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可以做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