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并不能随意地对公众实施
拘留或是
逮捕行动,而这些行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所设定的条件才能执行。
关于
刑事拘留这一措施,它是由公安部门在紧急状况之下,对于现行的罪行实施者或是存在严重罪行嫌疑的个人所采取的一种迫使其丧失人身自由的强制行动。
这种措施的目标在于迅速制止当前正在发生的
犯罪行为,尽快捕获到现行的罪犯以及存在严重罪行嫌疑的人员;
防止
犯罪活动的持续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
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以及及时获取相关罪证,深入调查案件情况,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然而,采取刑事拘留也须要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在有
犯罪事实并且公安机关已经对此展开了
立案侦查的基础上,这是实施刑事拘留措施的首要前提条件。
2、刑事拘留措施仅能针对现行的罪行实施者或者存在严重罪行嫌疑的人员,这是刑事拘留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
3、必须符合法定的紧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共有七项法定的紧急情况,只有在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法定紧急情况的情况下,才能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