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拘役所度过了整整三十九天之后,并不一定能够得到释放。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公安部门对于
被拘留人员,必须于
拘留结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开展审讯工作,如果认为有必要实施
逮捕措施,则应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和批准申请。
若被
批准逮捕,其侦查期内
羁押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但是,对于案情复杂且期限已满仍无法结案的案件,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将
羁押期限延长至三个月。
当
拘留期限届满时,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应当立即释放
当事人。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