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规划管理部门需要在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确认
拆迁范围的同时,立即向位于被
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县级地方政府机关发出通知。
而受到通知的当地县级政府机关亦应立刻安排所属公安机关
严格执行相关措施,即暂时冻结本地区常住户口的迁入事务,同时暂停办理常住户口的分户手续。
此外,房产管理部门与房屋经营单位也应共同停止办理不动产交易(包括买卖、交换、
析产、分割、赠与以及分户等各项手续)。
接着,拆迁负责方应凭借相关
法规文件以及所需资料,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级房地产管理局
递交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请求。
最后,作为审批机构,房地产管理局需在拆迁范围内通过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适当方式,公开施行人、拆迁范围、搬迁日期等重要信息,并且要迅速地向所有被拆迁方传达和解释这些重要信息。《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
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