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在选择姓名时,其子女既可沿用父方之姓氏传承,亦可跟随母系血统延续姓氏。
对于尚未成年且年龄尚不足18岁者,若欲更
改姓氏,则必须经由父母双方达成共识,方可实施。
此种情况下,需由父母或
监护人携带着各自的居民
身份证以及户口簿,准确填写相关的申请报告,并提交给
户口所在地之公安派出所进行身份属性变更的申报工作;
而针对年满18岁的
未成年人,他们有权自主选择跟随父姓还是采用母姓。
在此条件下,
当事人本人可以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的原件或复印版本,前往户口所在地一级的公安派出所进行申请变更手续。
待提交至市级、县级公安部门审核批准通过之后,再由申请人自行完成变更事宜,同时缴纳相应的照片以用于更换新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
收养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