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夫妻之间的
离婚问题时,
当事人通常需要先进行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共识。
在这个基础上,他们可以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的
离婚手续。
然而,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同的决定,那么坚持
离婚的一方则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是当因遭受
家庭暴力而不得不诉诸法律来解决离婚问题时,若经过法庭调解但仍然无果,那么
司法机关往往会依照法律程序做出准许离婚的判决,同时对于受害方而言,他们亦有权利要求对方对其所受伤害给予适当的补偿或
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