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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能成为法定监护人

关于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依据不同的话题,我们可以将它们归为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当然设立类型,其次是协商设立类型以及公权力指定设立型(即由主管组织直接指定监护人的方式)。
先来谈谈当然设立型,这项规定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法定第一顺位的相关人员全体都有可能被选为监护人
接下来来看协商设立型,这一点又包含了四个方面:
第一种情况是当法定第一顺位的人员数量超过两人时,那么他们需要通过协议决定究竟哪一部分人成为监护人;
第二种情形是经过所有法定序位人员的商量后,法定第二顺位的人员可能会承担起监护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同样要经过各种协商,然后决定是否仅由法定第三序位或者第四序位的人员担当监护者之责;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各种序位的人员经过讨论,最终决定所有序位的人员共同担任监护人的职务。
至于公权力指定设立型,这就是指由主管机构在不受其他任何因素干扰的前提下,直接指定监护人的一种方式。《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最新修订: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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