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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女儿姓氏,侵犯对方权利吗

倘若未经合法授权便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从法律角度来看,无疑是对对方的权益构成侵犯。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子女选择跟随父亲或母亲的姓氏,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命名权,均被视为姓名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然而,鉴于未成年人自出生至10周岁期间通常尚未取得生效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他们的命名权则往往由其父母代为行使。
为了确保平等与妥当性,父母需要在尊重沟通与协商的基础上为孩子选择合适的名字。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变更权乃女儿所独有,并非父母所享有的特权。
为此,被告的此做法已然触犯了相关法规,严重侵犯了女儿沿用原告姓氏的权益。
然而,随着年龄增长,待被告女儿具备相应的判断力之时,她有权自行选择姓氏,无论是随父亲姓还是随母亲姓,皆无需事先征得父母的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最新修订: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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