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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孩子在家待着要如何解决

贺** 浙江-湖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11 04:00:03 437人阅读

离婚了孩子在家待着要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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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依旧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当孩子在家且涉及抚养权或教育安排方面的争议时,应先按照离婚协议或者生效判决来确定抚养权归属。
2.若离婚协议或判决未明确抚养权归属,或者需要变更抚养权,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来请求确定或变更抚养权,并且对于年满八周岁子女的意愿,必须予以尊重。
3.父母要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绝对不能让子女辍学。若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监护职责。
4.解决争议时,建议优先选择协商的方式。若协商没有结果,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以此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2026-01-11 07: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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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便夫妻离婚,父母对子女依旧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2.要是在家中涉及孩子抚养权或教育安排的争议,先按照离婚协议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来确定孩子抚养权归谁。
3.如果没有明确抚养权归属或者需要变更,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要是协商不成,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请求确定或者变更抚养权。对于年满八周岁孩子的意愿,要给予尊重。
4.父母要保证孩子能接受义务教育,不能让孩子辍学。
5.要是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也能通过打官司要求对方履行监护职责。
6.建议先通过协商来解决争议,要是协商没用,就要及时走法律途径,以此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2026-01-11 07:1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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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权利义务依然存在。当孩子在家涉及抚养权或教育安排争议时,有明确离婚协议或生效判决的,按其确定抚养权归属。
(2)若抚养权未明确或需变更,双方可先尝试协商。协商是解决争议较为平和的方式,能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3)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来确定或变更抚养权。并且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对于年满八周岁子女的意愿,法律要求予以尊重。
(4)父母必须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能让子女辍学,这是法定义务。
(5)若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也可通过诉讼要求其履行监护职责。

提醒:遇到抚养权等争议时,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走法律程序。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1 07:0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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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抚养权归属。先查看离婚协议或生效判决,若已明确则按其执行;若未明确或需变更,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同时尊重年满八周岁子女的意愿。
(二)保障受教育权。父母要确保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能让孩子辍学。
(三)处理抚养义务问题。若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也能通过诉讼要求其履行监护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6-01-11 05:36: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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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权利和义务,遇抚养权等争议可先依协议或判决确定归属,未明确或需变更可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要保障子女义务教育权利,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要求支付费用或诉讼维权,优先协商,无果走法律途径。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并不消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当孩子在家出现抚养权或教育安排争议时,若有离婚协议或生效判决,按其确定抚养权归属;若没有明确或需要变更,双方可先自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定或变更抚养权,并且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子女,其意愿在抚养权判定中会被尊重。同时,父母必须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能让子女辍学。若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有权利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也能通过诉讼要求对方履行监护职责。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优先选择协商解决,若协商没有结果,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了具体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1 04:57:0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即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拘后不一定会被判刑。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时,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刑事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该定义与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定义相比,更能揭示出资产的本质与内涵。新制度不仅借鉴国际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资产的研究成果,对资产定义进行了改进,还以此为基础,对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作出了一系列相应的改进,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将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及待处理财产损益等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本科目下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两个明细科目。盘盈时贷记本科目,盘亏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损益是资产类账户。会计科目编码为1901。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益余。在制度中同时明确规定年度终了本科目一般无余额。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明确提到这一科目,只是在讲到存货与固定资产时,提到“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处理,记入当期损益”。可以说,上述相关规定在理论上讲是合理的。但问题在于,当“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有余额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就要将其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分别作为“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或“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一方(若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这就意味着将“待处理财产净损失”在冲销之前视为企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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