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法规规定,在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交案件之际,不仅需要向人民检察院进行通知,同时也须同步告知涉案
犯罪嫌疑人和其
代理律师等人相关事宜;
在人民检察院尚未实际接收从公安部门转来的审查控告案件材料之时起计算,经三个自然日内的时间必须通报给涉案受害者及其法定
代表人或
近亲家属以及附随
民事诉讼相关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权利委托授权律师作为
诉讼代理人参与办理
诉讼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
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