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独特特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使用权转租赁关系中,租赁物皆由承租者自行决策选择,而出租方则负责
出资购买并予以出租。
其次,在承租期限内,该租赁物仅能出租给特定类型的公司或组织运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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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由承租者
全权负责对制造商所提供之租赁物进行质量检验与验收工作,而出租方在其中未能对租赁物的相关质量与技术标准做出明确承诺和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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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出租方保留租赁物于其名下的所有权权益,并且承租者需负担租赁期间的租金缴纳义务和所享有的使用权限;
出租人则负责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管理、维护以及保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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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
租赁合同正式签署生效之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在租赁期间
单方解除或终止这份合同。
除非在该租赁物受到严重毁损或者已证实失去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才允许暂停执行此合同,且若对合同产生背离之行为,将面临
数额较大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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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关于租赁期满的处理情况,通常会给予承租者两种选择:
续签租赁或者结束租赁。
若选择续订租赁,那么购回价目可通过双方共同商定、确定达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