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政部门
办理离婚手续的详细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进行的步骤为拟定
离婚协议书。
在此环节中,男女双方有义务共同商定并签署一份完整且正式的书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应明确声明双方均是出于自愿决定
离婚事宜,并且就子女的
抚养权问题、
财产分配方案及
债务处理协议达成共识。
其次,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申请表格。
这个步骤中,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包括
身份证件、户籍证明、
结婚证书以及先前经过双方确认并签名的书面离婚协议书等资料前往市民政服务中心进行申请。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过程中有一个特殊的环节称为“冷静期”。
也即是在
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的30日内,若任意一方对于离婚的决策产生犹豫或反悔,那么他或她应当亲自前往民政部门申请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这被称作是所谓的“30日冷静期”。
如顺利度过“冷静期”且未发生任何变动,则需从第31日期起到第60日内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市民政服务中心领取
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