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是指为保护缺乏独立
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法定权益承担监督与养护之责者。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拥有充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均可与其亲属、或其他愿意承担此类
监护责任的个人或机构预先达成协议,通过书面方式确立自身监护者身份。
待其失去或部分戒除民事行为能力之际,则应由该监护人为其履行相应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
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
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