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立案专题 > 什么标准下欺诈发行股票罪才立案?

什么标准下欺诈发行股票罪才立案?

若欲对欺诈发行股票罪进行立案,需满足如下四个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实施欺诈发行股票行为导致的金额必须满足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其次是行为人利用伪造、篡改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以及单据等手段进行欺诈发行股票,再次是行为人将其通过上述欺诈方式得以发行的股票所获取的资金用于非法牟利,最后则是存在挪用或隐藏相关募集资金引发了更为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新修订:2024-05-28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