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担负对应还款责任的期限在某种程度上受具体情形制约和决定。
债权人和保
证人可以就
保证期间进行约定,然而,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要
债务的偿还期限或与其同时闭幕,应被视为并未予以约定;
反之,如果双方对此事项未作任何商议或约定不明晰,那么保证期间将自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
假如债权人和
债务人对主要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具体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在此种情景下,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