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对于仅仅涉及普通的言语
侮辱及谩骂,并未产生实质性的严重后果而言,是无法构成
刑事犯罪的,同时也难以满足民事法律中所定义的
侵犯名誉权的条件,所以这些案件是不会得到公安机关或
司法部门的
立案受理。
然而,当受害者遭受恶意言语的谩骂或是侮辱,并且其个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例如被人恶言攻击导致周围邻居误以为其行为极其不堪)时,此种情形才有可能引起相关单位的关注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人实施用
暴力手段或其他方法,公共场合下公然
侮辱他人或捏造
虚假事实进行诽谤,若情节达到严重程度,即会被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是
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
在此条款中,如果受害方
提出诉讼请求,才有可能启动法律程序,但针对那些严重威胁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例例外。
侮辱罪这一概念,它主要指向使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公开侮辱他人,且情节相当严重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这里所提到的`侮辱`,实际上是采用暴力或其他途径,公然诋毁他人的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举动。
侮辱的手法可以是暴力手段,同样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
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