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始施工作业之前,必需先获取得到相关路政管理部门的官方许可。若施工过程中存在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潜在威胁的可能性,还需获得由公安机关下属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所给出的许可许可文件。施工方仅能在获准的路段及时间段内展开施工事宜,同时应当在离施工现场安全范围以外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此外,他们应执行必要的防护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往来车辆的正常通行。施工工程结束后,应立即清理道路上所有阻碍交通的物品,彻底消除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危险源。所有经由施工路段的车辆在恢复交通前都需要接受路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旗下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严谨的验收程序,只有当验收结果被认定为完全符合通行条件时才可以重新开放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
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最新修订: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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