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
抢劫未遂,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判决决定。
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抢劫、抢夺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项的规定,抢劫罪所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包括对财产所有权和人身安全两方面的侵害。
如果实施
犯罪行为并成功获取了财务或者造成他人
轻伤及以上
人身损害后果中的任何一项,都可视为抢劫既遂;
若既未取得财物也未能对特定个人或群体造成
人身伤害,则属于抢劫未遂。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
刑罚方式分项,除了“抢劫导致人身重伤、甚至死亡的”这种结果加重型情形外,其他七种抽象刑罚方式在实践过程中亦存有既遂与未遂两种可能,例如在属于抢劫未遂的情况下,应依据《刑法》对于加重情节的
法定刑规定,并考虑
未遂犯惯常的处理原则来进行
判刑。
同时,《刑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
【
犯罪未遂】意味着已经开始执行犯罪行为,但因
犯罪分子无法预计且超出其主观意愿控制之外的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即为犯罪未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