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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什么标准侵犯商业信誉才能立案?

按照相关法规,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均可视为对商业信誉构成侵害:
其一,导致他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万元及其以上者;
其二,虽未能实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元之上的情况,然而却借助于互联网或其他传媒渠道大肆宣扬并损害了他人的商誉和产品信誉;
其三,使所在公司、企业等单位连续停业或停产六个月以上,甚至致使这些机构走上破产之路,且引起了诸如严重经济困境之类的恶劣后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新修订: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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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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