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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修路占地怎么赔偿

在乡村修建道路需要征用到土地时,需依法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将基于土地原本的用途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用与青苗补偿费用。
对于征用耕地的补偿,其数额应该等于被征收之前三年内该耕地的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具体的补偿方案参照所在地区的相关征地补偿政策执行。
由于并无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因此,各个地方政府会依据实际情况在各自辖区内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规范。
无论涉及到的是高速公路占地拆迁还是其他类型的拆迁项目,都必须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合理且合法的补偿。
关于高速公路旁边违法建筑的拆迁补偿问题,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负责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将会向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
1.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高速公路征收土地的补偿内容则包括:
土地补偿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用;
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以及征地管理费等各项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最新修订: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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