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筑物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不能符合相关需求时,通常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可供选择:首先,若涉及项目中部分区域存在一定程度的施工质量瑕疵,虽然在整体上并不影响其正常使用以及外观功能,我们便可考虑通过维修相关设备设施以恢复其原本性能水平;其次,倘若建筑物整体承载能力存在质量隐患,我们可以寻求专家意见进行加固修复性措施;再者,如若通过以上所有方式,仍然未能解决现有的建设质量问题,那么只能选择杜绝不必要的损失,将该项工程予以拆除重建;此外,如果即使采用了返修或加固两种手段也未能够彻底解决此类质量问题,甚至无法进行修复工作,那么我们会采取暂时限制使用的做法来预防进一步损坏发生;最后,如若以上所有方法皆不可行,则必须对建筑物进行彻底废除处理。另需注意的是,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的建设质量问题时,我们可以考虑不必进行特殊处理:一、如果质量问题并不会威胁到建筑的结构稳定性、生产流程以及使用功能。二、如果这种建造质量上的缺点在后期的加工制造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地弥补。三、由官方资质认证的检验机构确定,此建设质量问题已完全达到规定标准。四、如果出现此类质量问题,经过专业质量检测和鉴定,结果显示虽尚未达到原设计要求,但具有足够的结构安全性及使用功能,因此无需额外处理。《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