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政府
债务,即在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为止尚未
清算完成的债务状况。
其主要涉及地方政府依据于政治、经济以及社会事务治理与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所构成并积累的债务。
该部分债务主要由于当地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为实现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直接进行或者
拖欠地对外借款,亦或是通过提供
担保、回购等系列债权信用支持,从而形成了相对应的债务负担。
这其中涵盖了由直接借入、欠债而形成的直接债务,以及在提供担保、回购等债权信用支持过程中产生的担保类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清理甄别工作的目的,是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