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慎考虑
刑事被告人是否具备
累犯条件时,我们要明确的是,被告过去的
犯罪历史并不必然构成累犯。
对于累犯的定义,不仅需要考虑到被告的
犯罪行为发生次数,还需关注他们的犯罪行为发生时间以及犯罪性质等多个方面因素。
具体而言,累犯应当是那些在过去曾经遭受过
刑法处罚且惩罚已经执行或已经赦免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触犯了应受同样刑法等级的犯罪者。
这种情况下的罪犯,通常可细分为普通累犯与特定累犯两大类。
1.普通累犯:
这类累犯主要涉及的是那些曾经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
刑罚的犯罪分子;
他们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得到赦免之后,如果在接下来的五年内再度触犯了应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便会被认定为普通累犯。
2.特定累犯:
此类累犯则涉及到那些因为谋害某个特定犯罪行为而曾受到过刑法惩罚的罪犯;
当他们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得到赦免之后,再次参与实施这个特定犯罪行为的,就可被视为特定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