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所规定的
犯罪种类为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物品罪而非走私国家明令禁止物品罪。
对于那些被判定为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的罪犯,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受到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可能会被判处相应额度的
罚金;
若情节较为恶劣者,将有可能被判处更为严厉的
法律制裁,包括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必须支付相应金额的罚金。
此外,若
违法行为人属于
单位犯罪主体,则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处理,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也需依据上述法律条款进行相应的
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