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办理离婚手续时,男方所持有的
结婚证书遗失了,可遵循以下三种方式来完成此项事宜:第一,直接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业务。然而,这种方式仅适用于当夫妻一方的结婚证书已经丢失,但又需
离婚的特殊情况下。两位
当事人可以直接前往当初负责颁发结婚证书的机构或是其中任一方长期生活居住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使用尚且完好无损的另一方的结婚证书来办理
离婚登记;第二,先行前往民政部门
补办结婚证书后,再进行相关
登记离婚程序。在此过程中,应确保提供必要的证件和文件;第三,选择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倘若某一方已经遗失结婚证书,而另一方却不予协同补办,则已丧失结婚证书的一方可带着个人
身份证件和户籍薄,前往原先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开具婚姻关系证明文件,随后便能够进入
司法程序,并打点
离婚问题。《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
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