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领取法律婚姻证书的情况下,
当事人在结束关系的过程中有权对赠与的
彩礼提出返还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若出现如下几种情况,当事人请求
返还彩礼的需求将得到人
民法院的受理和支持:首先是双方均未履行
结婚登记手续;其次是双方已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能在实际生活中共同相处;最后是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给予了对方较大金额,且这笔支出已经严重地影响了赠与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在适用上述两项中的任何条款时,都需要有双方解除婚约作为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