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
离婚冷静期为30天。具体而言,
婚姻登记机关在接到
当事人提出的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若是其中任意一方当事人并不愿意
解除婚姻关系,均可向该婚姻
登记机关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在前述
期限届满的30天内,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达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离婚证领取的申请;若未能如期提供申请,则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