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其定义为通过盗窃、贿赂、强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知识产权有效期内的商业机密信息,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公开、运用或让第三方使用这些私人获得或拥有的商业机密资料相关信息,从而对知识产权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在我国,涉嫌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均将被视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起诉:
首先,如果商业机密所有者因此遭受的损失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
其次,若侵犯商业机密所获得的违法收益也达到了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
再次,若侵犯商业机密导致知识产权所有者宣布破产;
最后,若有其它导致商业机密所有者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发生。《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