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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可以离开本市几天

判缓刑可以离开本市几天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5-26 14:55:16 已帮助24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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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可以离开本市几天
我们在此阐述对于那些获得了缓刑审判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相关程序与规定。
缓刑考验期间,法定的社区矫正程序都必须严格执行,并且在经得审批的前提下,罪犯有权离开本城市,但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时间。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所有参与社区矫正的人员未经特别批示是不允许离开他们所在的市、县或塞旗的。
然而,若是因为医疗或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社区矫正人员确实需要暂时离开他们所居住的市、县或塞旗,那么在七天之内,他们应该先向所在的司法所申报;
若时间超过七天,他们就需先得到司法所的支持并经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才能出行。
另外,当他们返回到原来居住的地方后,也应该及时向司法所汇报行踪。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或塞旗,不应超过一个月的时限。
首先,让我们来探讨一下缓刑期间对于居住地变更的相关规定:
缓刑考验周期内,罪犯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变更居住的县(市、区、塞旗);
若因为居住环境的变动确实需要更换居住地点,则应该提早一个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之后司法所会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并上报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在咨询拟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做出最终决定;
获得批准变更居住地址的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做出决策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给新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此外,还应将这些法律文书抄送给现居地与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而获得缓刑考验资格的社区矫正人员,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七天内,务必前往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其次,让我们看一下缓刑犯需要遵循的规定:
被认定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积极配合接受监督;
2.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考察机关报告自己的行为动态;
3.要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见客人的有关规定;
4.如需离家或迁移住址,必须事先报考察机关批准。
最后,我们再详细讲解一遍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监禁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者,同时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方可被赋予缓刑:
犯罪情势相对较轻;
有真诚的悔过之意;
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
以及缓刑不会对社区社会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
一旦被宣告缓刑,法院有权对缓刑犯规定一些禁止从事的特定行为以及限制其进入、居住的特定区域、场所和接触某些个人。
宣告缓刑之际,同时还可以禁止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进行任何特定活动,擅自进入明确禁止的特定区域、场所或者接触特定的人。
那些已经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如果同时遭遇附加刑,那么附加刑仍然会被执行。
谈完了缓刑考验期的话题,接下来我们要介绍的便是,对于被判处过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如何确定缓刑考验的期限呢?1.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他们的缓刑考验期限最短应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且处罚最短不应少于两个月;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的缓刑考验期限最短应该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且处罚最短不应少于一年;
3.最终,缓刑考验期限通常是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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