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尚未确定之前购置的房产,若由单方面
当事人承担了全额的
购房款项,且该物业之所有权证书上只留存了其中一位的姓名,那么这样的房产便可确认为
个人财产。对于恋爱前产生的个人收益性财物,倘若没有协议对此进行规定约束,那么通常状况下这部分财产都应视为个人财产。在面临
离婚纠纷时,另一方将不可对其提出任何试图分割处置的请求。当然,这里的前提是没有协议明确规定房产应当归属某一方所有。而在实际状况中,也存在几种可能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1、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期间共同使用双方的
共有财产购置的房产;2、配偶一方通过
遗产继承或者接受他人
赠予方式获得的房产,但如有明确
遗嘱表示所获房产仅属单独所有者则不在此列;3、虽然这处房产系在婚前购买,但其所有权证书上却登记两个人的名字;4、女方拥有独立购买的房产,但经过双方协商同意,这部分房产被确立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了加强房产所有权的公示效力,这类房产需要进行增加名字的相应程序;5、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父母各自为他们购买的房产。但如有明确通知表示购买的房产仅归某个特定的
家庭成员所有者则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如果遇到因
离婚导致
财产分割的情况,仅能对那些构成本份财产特征的房产进行妥善处理。在进行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时,主要遵循下列几个步骤(1)双方需先自行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待协议达成后将内容记录在
离婚协议书之中,并经由
婚姻登记管理机构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2)当双方无法就此事达成共识时,法官会根据财产具体状况考虑各方利益并以保护子女、保护女性以及尽可能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为原则做出最终裁决,因此在进行
财产分配时并不一定实现完全平等。
共同财产是指法律权威认证的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积累的私有财产,二人均享有
使用权。在进行财产分配时,我们必须依照法律
法规的要求,运用统一度量方式进行评估与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