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定
代表人和
监护人之间存在以下几点显著差异:
第一,职责范围不尽相同。
监护人在生活中的职责范畴相较于法定代表人大得多,其中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处置、各项合法权益的维护等等众多领域。
此外,监护人还具备相应的权利代表
被监护人参与到各类民事以及
诉讼活动之中。
但反观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往往局限于
代理涉及法律方面的活动,诸如民事活动及诉讼活动等,并不涵盖照顾被
代理人的身体健康或者实施教育监督等工作内容。
第二,两者在处理事物时所采取的行为模式也有所区别。
监护人立身处世时,往往会站在自身立场上开展各项
监护事宜,然而法定代表人在履行代理事务的过程中,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最后,从可能产生的责任结果来看,两者之间亦存在显着差异。
当被监护人为他人带来损害的情况发生时,监护人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此乃
民法理论中所定义的
特殊侵权责任之一,采用严格责任(无
过错责任)为基本的
归责原则。
然而,法定代表人在此类情形下的责任则应归入民法理论中的一般
侵权责任部分,他们将根据其过错程度来确定最终应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