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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减刑罪的构成要件

所谓徇私舞弊减刑罪,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侵权客体,本罪所侵犯的法益实质上是国家司法机构正常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二)客观事实,具体而言,本罪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徇私枉法,对原本不具备减刑、缓刑、暂时保外就医等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实施予以赦免或援助的违法行为;
(三)主体身份,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行使司法职务的人员,这类人员需要拥有司法管辖权,其中,实质能够构成其罪的,则包括那些在审判过程中具有禀报或决定刑罚减轻、假释、暂时保外就医权利的司法工作人员;
(四)心理状态,本罪在主观层面上必需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也清楚明白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同时对于这一后果的出现抱有期待或者袖手旁观的心态。
明显的疏忽不能构成此罪名。《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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