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结婚证书遗失,双方
当事人可携带户口本及个人
身份证至原本办理
婚姻登记手续的机关或其中一方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部门申办补领手续。
经由婚姻
登记机关对比相关档案资料,验证其真实性后,有义务为符合要求的当事人提供“结婚证书”与“
离婚证书”的补发服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