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素关键涵盖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
犯罪的客体核心指代的是国家所制定的相关金融票据管理
法规制度;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此类
犯罪行为表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涉及到使用
伪造或篡改过的
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未经授权而擅自盗用他人的信用卡,甚至是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从而骗取
公共财产和
私人财产,且
涉案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再次,从
犯罪主体角度分析,这类犯罪的实施者通常是普通公民;
最后,
从犯罪心理层面来看,这种犯罪行为往往是由
犯罪嫌疑人有意识地策划和实施的。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