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应于离婚之后由双方共同还款。
若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全部维系债务偿还,或者将财产分别归属,则可以经由两人协商解决债务清偿问题。
若是协商未果,便需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倘若得到了相关证据支持,证实夫妻之间的债务并非共同负债,而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且未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话,那么在离婚之际,另一方无需为该项债务买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